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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久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8737元、二次垃圾清运费5848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元,由原告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负担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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