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久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8737元、二次垃圾清运费5848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元,由原告内蒙古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负担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