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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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嘉珍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朝阳市融汇物贸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借款本金29,000.37元,及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938.44元,合计29,938.81元;并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对被告凌源市嘉珍兴业食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辽N×××××中华牌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朝阳市融汇物贸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要求被告凌源市嘉珍兴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8元(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