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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19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19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值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黄骅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在228689.28元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递交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160元,并将上诉状和上诉费票据一并递交我院,逾期不交费、不递交我院上诉状或上诉费票据的视为不再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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