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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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7789.93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2539.63元,违约金1020.35元,合计21349.91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上述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本金透支手续费按***所持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执行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10元、最高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