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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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国营云霄和平农场 云霄县力锦水电开发总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 二、云霄县力锦水电开发总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营云霄和平农场承包金443960.64元; 三、驳回国营云霄和平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4.66元,由云霄县力锦水电开发总站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959.4元,减半收取计3979.7元,由云霄县力锦水电开发总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