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7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