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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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水振兴街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4民初2041号 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水振兴街分理处,住***。 法定代表人:唐章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霆,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水振兴街分理处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水振兴街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水振兴街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静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雯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