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达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达俊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33878.81元,并以本金1033878.81元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9月18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53元,由被告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