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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德士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562**.2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438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68元,减半收取8234元,由原告***、***负担583元,被告***、***、***、温州德士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4803元,被告***负担2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