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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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乐万邦开发有限公司 揭阳中泰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与被告***、***、揭阳中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K201**********767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696588.2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21817.04元、罚息659.07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原合同约定计);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支付的律师费28763元; 四、被告揭阳中泰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揭阳中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0元、保全费4259.14元合共9899.14元,由被告***、***、揭阳中泰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