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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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鹏程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 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齐哈尔鹏程北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525,386.47元,并以525,386.4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3.86元,减半收取4,526.9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