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铭智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鑫铭智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福星晓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8925.7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581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天津市鑫铭智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