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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汽车配件门市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晋城市某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配件费82248元。

驳回原告晋城市某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4674.4元、律师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晋城市某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沁阳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原告晋城市某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7元,被告***负担1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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