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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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易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1,419,417.51元; 二、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419,417.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减半收取8,7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