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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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中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莘梓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公共部分收益款305,625.34元; 二、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以305,625.34元为基数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7.32元、审计费174,000元,合计198,727.32元,由原告上海市闵行区莘梓苑业主委员会负担90,000元、被告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72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