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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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福州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原告福州海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