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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菱物捷仕叉车(上海)有限公司
东莞市埃孚叉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埃孚叉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三菱物捷仕叉车(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0,733,265.66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埃孚叉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三菱物捷仕叉车(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8,203,11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以12,530,147.0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两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埃孚叉车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埃孚叉车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1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1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埃孚叉车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埃孚叉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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