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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代偿款501284.73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本案中的律师费19998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