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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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黄石市泓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石市泓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135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613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8元,由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