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费人民币39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美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