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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宁波兴隆巨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余姚市××镇××路的房屋(房屋权证号: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A××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相应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宁波兴隆车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89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