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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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兆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496000元及利息(以49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用和担保服务费29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已减半),申请费3520元,由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