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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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391.45(2018年1月1日至1月15日)并支付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的租金(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的租金按月17016元计算,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租金按月17866.8元计算)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212.4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1日起到2018年7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免租期的租金25174.36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78.54元,由***负担644.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6元,由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8.52元,由***负担357.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由***负担3882元,由杭州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