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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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价值122405816.71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