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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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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汇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

二、被告武汉汇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5月13日尚欠利息5786.67元,罚息9706.67元;从2020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武汉汇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四、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产生的被告武汉汇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武商老河口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梦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众圆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武商黄石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武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商仙桃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冰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十堰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武汉武商皇经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武商老河口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梦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众圆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武商黄石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武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商仙桃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十堰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武汉武商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华信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皇经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家山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家园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培训学院、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家电物流配送中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济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泰闸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物业管理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余家头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港澳超市、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湖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泰闸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二超市、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圣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裹阳襄城购物广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购物中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购物中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樊解放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夏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量贩襄樊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州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家园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建二商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治街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配售中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城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超市、武汉武商集团、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陂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角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量贩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贸超市、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果湖超市、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陂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胭脂路超市、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商广场购物中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商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珞喻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夏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州量贩店、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圣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家电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商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中心、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妆洗涤用品经营部、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前述第一、二、三项载明的被告武汉汇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87元,由被告武汉汇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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