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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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6879号 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陶尚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聚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彭巍 人民陪审员高杰 人民陪审员钱寒玲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冯瑉一 书记员冯瑉一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