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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君晟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均鹏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76.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076.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2102.3元为限),原告广州均鹏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取货款前有向被告广州市君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二、被告广州市君晟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均鹏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780.96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依据,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323.43元为限),原告广州均鹏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取质保金前有向被告广州市君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广州均鹏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1元,保全费852.83元,由被告广州市君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