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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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71269.0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73元,由被告***负担7319元,原告***负担4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