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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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安阳市恒鑫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恒鑫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2793062.5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阳市恒鑫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66元,由被告安阳市恒鑫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