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143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 负责人:李丰安,该分行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炳申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静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