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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人宇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
许昌华汇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许昌人宇投资有限公司、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1041225元、截至2019年1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9537036.41元,并以31041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继续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上述代偿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691元,由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昌首创餐饮生态休闲有限公司、许昌人宇投资有限公司、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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