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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旭刚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834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306元,被告***负担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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