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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00元,已支付,无需再支付;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79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首次评估费3000元,二次评估费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共计9825元;由***负担8019元,***负担18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