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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一笔受让基金份额的价款39680321.5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39680321.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二笔受让基金份额的价款255666291.1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以255666291.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实现债权费用577600元; 四、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权有权就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珠海市新依科蓝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70万股票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533.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5000元,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3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