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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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991元;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36.47元; 三、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5581.96元。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6元,由被告***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