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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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2民初6539号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玉明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蓓蓓 书记员吴蒙蒙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