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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2717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271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74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