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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258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刑增福。

被执行人: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耀哲。

被执行人:浙江**展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8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阳康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展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吕宏伟

裁判日期 2018-03-22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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