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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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 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欠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533834.9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00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诺立公司、中凯公司、***、赵素芳、***、***、***、***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欠款本金1000.00万元,利息766918.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 四、被告鲁凯公司、中凯公司、***、赵素芳、***、***、***、***对本判决第三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49.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5545.00元,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负担2033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