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民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3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