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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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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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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斐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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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80000000元及利息(分两部分计收,一部分以本金5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一部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分为四部分:1.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120

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3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逾期利息15

8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11日止,上述四部分违约金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之和,累计不超过以本金5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00元、保险费损失349699.63元;

三、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编号为开发分局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XXX号,质权登记编号:XXXXXXX],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五、被告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斐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斐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7351元,由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27351元(已交纳),其余案件受理费390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生活汇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睿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斐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睿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睿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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