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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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