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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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鼎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向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71994.27元及利息(以7971994.2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用共计71462元,由被告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化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盐城市苏普尔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