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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维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200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共同赔偿***损失145421.05元”; 三、***赔偿***损失14542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负担7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629元,由***负担76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负担4000元,由***负担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