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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华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赔偿费、维修费共计147184.3元及利息(以147184.3元为基数,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8元,由原告临沂市玉鑫建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7元,由被告***、***负担3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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