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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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行初62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尤铁民有证房、无证房、厕所、污水井及铁大门的补偿款6095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行初62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尤铁民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有线电视及电话合计5360元”为“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上诉人尤铁民搬家补助费800元、有线电视及电话费用560元、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付自2015年4月起至实际给付补偿款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变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行初626号行政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尤铁民上述一、二项补偿款合计61489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为“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上诉人尤铁民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补偿总额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