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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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保定市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河北景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河北景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置换房屋折价款721.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60元,由原告河北景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30元,被告***负担38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足额预交上诉费11452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