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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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保定市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河北景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以72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上诉人***利息至补偿款实际给付完毕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95元,上诉人河北景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114,520元、上诉人***预交的81,875元由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