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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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6443149股股票(股票简称誉衡药业、股票代码002437)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345.25元,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869.05元,由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5476.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至武汉中院账户),由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