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好世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好世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 被告广西好世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318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广西好世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1元,由原告***、***负担4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